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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法定继承的顺位作出判决。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立好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则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判决,尊重被继承人...
1、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如果有遗嘱,遵照遗嘱执行。 2、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遵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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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法院如何分割这个问题,如果没有遗嘱的话,一般是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的。 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第一继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遗产分配,继承人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将遗产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近两年,涉及房产的继承纠纷日益增多。一般情况下,如果有遗嘱继承,优先遗嘱继承。但是遗嘱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而且在遗嘱中对他人财产处置的部分视为无效。由法院查清遗产及继承人的情况,根据事实进行判决。根据判决,房屋登记部门也可以转移遗产的登记。若没有老人生前没有做出遗嘱,那么根据法律须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对于房产分配,如继承人都不想要的,由法院评估、拍卖,在继承人之间分配价款;如有继承人想要的,要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价款。
法院一般会将房产份额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有继承人想要一个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要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价款。如果继承人都不想要房产所有权,由法院评估、拍卖,在继承人之间分配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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