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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没绑到人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既遂,绑架罪既遂要求实际控制被绑架人。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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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注意:绑架罪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以前都可以成立。
1.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2.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
绑架罪既遂的前提是他人已经被绑架,并且因此受到了侵害。行为人构成绑架罪既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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