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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以的,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
不合理,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四)同一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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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以的,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以上基本涵盖各类案件。
律师执业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因此利益冲突就是接受委托的前提。对利益冲突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即同一案件或者一定期限内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其他案件。本案中,若一方委托的同一律师处理的不同事务(如身份权、刑事辩护等)原则上不存在利益冲突。但若律师利用前次委托之便为后一委托事务损害前次(后次)委托人利益的,就存在利益冲突,可向律协举报。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版)相关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1.由于案件较为复杂,花费的时间可能较长,我为要求解决自己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花了接近20年的时间,到至今都未得到彻底解决.由此,我可以同时委托两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同上逐级一个案件吗答:可以的。2.委托律师办理案件后,我可以向律师索取为其案件书写的全部申诉材料吗答:可以的。3.因为律师书写的申诉材料份量重有说服力,我协助律师将这些材料向上逐级投递,给沙区第三运输公司造成一个心里压力,我想这样的效果显著一点,解决的时间可能要快一点.?答:是比你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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