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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第21条

2022-09-19
(行为禁止)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抢夺公私财物;(七)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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