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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通过交纳一定保险金,以减轻或避免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
1、拒绝是可以的,但责任是回避不了的,赔偿也是回避不了的,如果因为赔偿不及时导致伤者无钱治疗导致死亡或病情加重的,会加重责任。如果是担心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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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根本不允许强制性指定保险车辆或三者必须去指定维修厂维修,保险公司只能告知,在非合作厂维修,产生的差价要自己承担。因为第三者车维修厂可能会超过市价向你要维修费用。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你只有拿着保险公司给打印出来的定损单,到当地的物价部门,或者是相关部门出具损失鉴定报告,上面会有金额的。到时候保险公司会认可的,否则,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车损险的赔偿范围,除了以下十几种保险期内不赔予赔偿的,其他都赔。 1.地震不赔 2.精神损失不赔 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6.爆胎不赔汽车轮胎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但因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 7.放弃追偿权不赔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且责任在对方,不能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8.改装后的添加设备不赔汽车经改装,添加音响、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设备,一旦撞车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这些新增加的设备赔偿。 9.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此外,保险条款一般还约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受到的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0.收费停车场事故不赔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划伤,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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