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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首先要明确的是,村里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五年一变动政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土地承包法》规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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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继承。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农村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自留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女儿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继承权,但是只能继承土地的使用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承包地不是公民个人财产,一般不能继承。只是如果承包地以家庭为单位共同承包,如果一个家庭中还有其他共同承包人,其他共同承包人可以继续耕种。女儿如果出嫁前也是土地的共同承包人,按法律规定,如果出嫁后在婆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娘家的承包地应当收回;如果没有承包地,娘家的承包地应当保留,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去世,女儿可以要求继续耕种。即使承包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承包地上的收入是父母遗产,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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