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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质押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成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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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一、外商企业投资者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一)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国有资产投资中国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报中国投资者主管部门签署企业投资股权变更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三)根据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四)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二、由于外商企业投资者未出资或未支付出资发生的股权变更,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为(一)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二)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批准文件、重新颁发的批准证书、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因法定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法定理由是指外商企业一方投资者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注销或死亡。向原审批机关出具法定原因证明并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签署的变更股权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或者撤销外商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如果全部转让,因为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其外资股权不得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后续转让必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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