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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
集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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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银行职员在收受理贷款请求后,必须要严格的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非法放贷,否则一旦违法放贷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必定就会受到严重的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一般根据违法发放的具体金额确定的,若是违法放贷者有悔过现象那么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放贷款是我国允许的行为,但是违法的发放贷款那么我国就会给予严格的处罚,对于此违法的行为,我国也归纳了很多种,就是为了让公民在实施贷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中的条款,以免自己的财产受到重大的损失。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特点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贷款相关规章制度;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贷款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2、非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3、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是关系人以外的人。3、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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