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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二)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我国商标侵权的行为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7种情形。商标侵权的处罚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一、商标侵权应该由谁认定 1、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2、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侵权人单位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 3、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而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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