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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
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规处罚定是笼统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因此,各地基本上都有一个行政处罚的细化规定,定性不同处罚额度也不同。生产环节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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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说明商标侵权工商处罚标准的赔偿标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案例:红门胜诉“商标侵权”案,获赔20万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8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①红利通经营部在其所销售的电动伸缩门产品上使用“红门开HGHTECH吉利来”商标侵害了红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红利通经营部使用经核准注册的“红门开HGHTECH吉利来”商标,还是使用正在申请经核准注册的“红门高科”商标,综合来看,具有攀附红门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或者“红门”字号的商誉的故意; ③红利经营部在使用包含“红门”字样的企业名称(诉讼中已自行变更企业名称)及在交易文书、宣传资料使用包含“红门”文字的内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判决:红利通经营部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且赔偿红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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