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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主要责任主体。《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
应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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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相关部门齐心协力。一是科学规划,协调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的分布和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与老年人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和监督。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优先改造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四,监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五,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和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发展,推进和支持老年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生活环境。
应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和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要求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保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三)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本条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人不履行以上义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本条例授权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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