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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或摩擦。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和解是指发生...
因民事纠纷需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有以下的流程: 1、收集有关双方纠纷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的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或对方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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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准备起诉的当事人须满足适格原告的条件,即拥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并且与发生的纠纷存在利益关系,还应满足主体条件(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其次,原告向法院申请立案时,需要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 3. 第三,原告提起诉讼要能清晰的表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能够充分的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以便在立案后法官可以尽快了解和判断案件的基本情况。 4. 第四,要判断所要提起的诉讼是否应当由法院主管,比如劳动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要根据管辖判断规则,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5.最后,一般情况下,如立案庭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时,会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作出通知;如不符合,也会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此外,如果在立案后法官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是原告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受理,立案,向原被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双方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法院进行庭前审查,然后开庭审理案件,依法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上诉人提价答辩状,二审法院根据情况开庭审理案件,特殊情况可不开庭,依法做出二审判决。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审普序的规定: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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