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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此外,被拍照者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还要看结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收集或自己...
这是可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相关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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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经民主程序,符合条件的,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就是否侵犯您的个人隐私,关键在于是否属于“隐私”范筹,如果在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这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不存在侵权。另外一种情况,虽然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与公共场所有明确分开和隔离,如洗手间、更衣间等,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拍照等形式构成侵权。
消费者的各项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知情权。当经营者、网站等部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了解私人活动或察看私人领域时,消费者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知情权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这是行使选择权的基础。 2.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指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主体以任何方式收集和使用自己个人信息,了解和掌握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的权利;还拥有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情况使用用途的选择权,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 3.三是使用权。作为隐私权利人,消费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可以对隐私进行积极使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这既是权利人本有的权利,也是支配权的本有之义。权利人对隐私的使用,不仅指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准许他人使用。 4.收益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经营者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由此产生的收益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一)我国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参照《刑法》第252条和第2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从个人信息获取和泄露的角度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作出了刑法规定,仅限于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来处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仅仅是被拍了照片不算侵犯肖像权,如果照片被用来盈利或进行不法勾当,才能算。事实上每个人在外游玩拍照都有可能把别人拍进照片,这是避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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