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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的是法人代表,股东不用, 2、股东只能分配所投资的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直接占有公司财产。股东投入的实物财产虚拟化成为股权,任何一个股...
登记的是法人代表,股东不用,股东只能分配所投资的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直接占有公司财产。股东投入的实物财产虚拟化成为股权,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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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需要工商局登记,并且需要准备齐全有关公司的资料进行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流程进行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登记的是法人代表,股东不用, 股东只能分配所投资的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直接占有公司财产。股东投入的实物财产虚拟化成为股权,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再对自己已入股的财产主张权利了。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代价。 例如上市公司买了该公司股票的人拥有股份就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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