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是如何的?你们可以建议吗?

2022-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 概述 编辑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务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本条规定“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无此规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