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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的税务登记证是不需要注销的;但如果不是临时的就需要注销,否则会被拉入黑名单的,如果没时间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处理。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
1、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 一般应携带下列证件并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购领发票凭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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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的税务登记证是不需要注销的;但如果不是临时的就需要注销,否则会被拉入黑名单的,如果没时间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原则上,个体经营者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不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人可以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后,由新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所有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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