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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原则上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不办理注销的手续,注销人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
个体户原则上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不办理注销的手续,注销人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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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程序 (一)注销申请。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简易注销”模块中填写申请。 (二)进行公示。申请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个工作日。 (三)登记审核。登记机关在接受纸质申请及营业执照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模块中进行审核。 (四)材料归档。注销完成后,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等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个体户原则上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不办理注销的手续,注销人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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