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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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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除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八)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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