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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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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四)制定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五)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六)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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