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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即2年线上检验一次);2010年9月1日(包含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即可享受免检政策。这次的调整主要是针对非运营的轿车、小型和微型车辆,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是不纳入免检范围的。
1、车内空气标准保护部修订的乘用车空气质量强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7年生效。这不仅会影响汽车制造商,还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燃油限值标准降至6、7升/100公里。2014年1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油限值标准的实施情况。根据该标准,到2015年,国内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将达到6、9升/100公里,不合格企业新车上市扩产将受到影响。3、不得变相强制指定维修。根据交通部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从2017年1月1日起,维修人员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机动车制造商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维修人员和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和机动车。4、车辆因质量问题可以退还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定(试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至纳税年度结束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此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5、召回涉及零部件问题。制造商需要配合调查。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176号,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6、非国家V排放车不能领证,不能迁入江门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1日,江门市正式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不符合国家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7、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收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其中,关于减免税和退税管理的规定包括节能。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已征收的应当及时退税;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船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劫、报废、灭失,可以申请部分车船税退税。8、电动汽车充电接口新国标自元旦实施以来,12月28日上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5项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新国标。新能源车主关注的充电接口不统一问题将得到解决,新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让登记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让所有权或者转让登记地所在地的市行政区域。国家将强制实施国家四项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国家二、国家三种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将被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1。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2调整或使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3。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标志;4。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和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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