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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国家新政策哪些

2021-10-28
1、车内空气标准保护部修订的乘用车空气质量强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7年生效。这不仅会影响汽车制造商,还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燃油限值标准降至6、7升/100公里。2014年1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油限值标准的实施情况。根据该标准,到2015年,国内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将达到6、9升/100公里,不合格企业新车上市扩产将受到影响。3、不得变相强制指定维修。根据交通部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从2017年1月1日起,维修人员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机动车制造商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维修人员和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和机动车。4、车辆因质量问题可以退还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定(试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至纳税年度结束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此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5、召回涉及零部件问题。制造商需要配合调查。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176号,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6、非国家V排放车不能领证,不能迁入江门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1日,江门市正式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不符合国家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7、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收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其中,关于减免税和退税管理的规定包括节能。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已征收的应当及时退税;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船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劫、报废、灭失,可以申请部分车船税退税。8、电动汽车充电接口新国标自元旦实施以来,12月28日上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5项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新国标。新能源车主关注的充电接口不统一问题将得到解决,新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们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17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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