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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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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一)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五)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检疫通道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或者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接收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在XX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经铁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检疫通道以外的乡级以上公路的市界道口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禁行标志的,按照本市公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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