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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修订后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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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修订后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规定取消了现行《》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十周岁”的限制,而是改为“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这仍然没有明确“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子女抚养问题的最终结果,在涉及的案件以及相关的变更关系、中止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足够的重视。结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划分,为了更好地体现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探视权等案件中,应当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加以考虑,不满十周岁但具有相应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往往出现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或者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双方在监护问题上很难达成协议,最终只能由判决确定监护人,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监护问题上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加深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均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可适用轮流监护模式,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争取最佳监护效果。同时要加强监护职责,督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了便于对的监管,父母离婚时应就子女的财产列出清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公开子女的财产情况,并就相关疑问作出说明。
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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