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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学校、家庭,更要涉及社会这一大环境。社会保护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的作用也就体现在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相关的劳动作业。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来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但目前我国各地方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发展不平衡,经济落后的地区的来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就社会而言,封建思想仍旧存在、西方腐朽文化不断入侵,再加上社会不正之风、不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及大众传媒对宣传功能的忽视,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存在着潜在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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