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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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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的如果进入黑名单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会解除,法律规定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情形的,会被删除信息。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欠债人一直不还的话,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列义务的;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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