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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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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如果借款人具有不执行生效判决书、暴力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的,会上黑名单,即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欠钱不还黑名单的,只要不履行义务,就永远不会自动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信用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相关信息: (一)全部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列义务的;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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