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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立,但有前提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附《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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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字、章程、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担任担保人。职能部门不得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保人。但是,如果分公司有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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