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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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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三)被告被劳动教养;(四)被告被监禁;(五)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管辖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三)原被告城镇户口注销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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