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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搭乘免费班车发生事故的,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也可以依法要求承运人赔偿。肇事方导致受害人受伤属于侵权,所以乘车人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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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赔偿免费搭车的乘客,但是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引起的或者车主能证明该伤亡是乘客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需要赔偿。
因乘车发生事故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乘坐方车辆无责,受害人只能起诉对方车辆;如果双方车辆均有责,受害人应当起诉双方车辆,并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免费搭乘发生事故,搭乘车辆有责任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路上遇上好友,碍于情面让其免费搭乘自己的摩托车,不料路上出了车祸,结果“好心”司机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让他感觉自己很“无辜”。刘某与余某都是灵山县XX农民,两人平时喜欢一起玩耍,是一对好朋友。2006年1月16日,在镇上打工的刘某下班后,开着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走到镇一街道时,遇到朋友余某,余某要求刘某搭乘其到XX。朋友相求,刘某二话没说就搭乘其上路,刘某左转回苏村,遇上宁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开来,由于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余某右脚被撞伤、两车损坏。灵山县XX作出认定书,认定刘某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搭车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此后,就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余某多次找刘某、宁某协商未果,于2006年5月11日把两人告上灵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4351.87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应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60%。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刘某赔偿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22元,宁某赔偿5281.78元,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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