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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需要一笔挺大的开销的,包括他一路的升学的学费之类的,如果是已有孩子的话,再领养孩子的话,那么这个压力就会更大了,甚至弄得不好...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收养孩子有子女的问题,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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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收养人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保护孩子的立场来看,这些严格的规定无可厚非,不过,也将很多想收养孩子却不符合条件的人拒之门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改,一个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家庭再收养一个孩子却是违法的。另外,《民法典》的很多规定与现实矛盾,如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打拐解救儿童虽经公安部门DA比对、民政部门公告等程序,仍长期找不到生父母,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
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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