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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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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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