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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只有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公证处办理的这一类公证就是法定公证。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方能成立或者生效。公证法中对法定公证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项,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应当公证的事项也很少,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②、《婚姻登记条例》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④、《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⑤、《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⑦中有所规定。
关于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可以参考以下情况:1。完全证明或可以直接接受的证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裁判和确认的事实、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和确认的事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医院颁发的出生证书、医院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死亡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的验资报告等。对此类证明材料,只要形式真实,我们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需对事实部分进行调查核实。2、证明力强或基本可以接受的证明材料:地方党政机关、有人事保卫部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经历、革命、收入证明等。除了涉及重大财产或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外,这些证明大多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无需调查核实。3、证明力弱或可采性弱的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小型民营企业出具的证明大多可以作为参考,需要调查核实或与其他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是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效力。三是建立法律行为的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以公证的形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时,公证就成为设立、变更和终止相应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此外,如果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经过公证,公证也成为其设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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