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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 2、合同标的物即该交易房产的信息; 3、房产的价格、交易方式、付款期限; 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建议聘请专业人士起草合同。
简单的租赁合同应注明以下内容: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住所; 2、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3、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退租事项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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