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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包括: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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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特原则包括事实清楚、自愿和法律原则。事实清楚的原则是,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义。法律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应当合法。
我们知道,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个人,还是国际贸易,都有可能发生纠纷。遇到纠纷,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就是仲裁,通常可以通过仲裁很好的解决问题。对于国际仲裁来说,比较复杂,需要选择好的国际仲裁员,保证处理问题的公平公正。实际上,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原则。(3)特殊规定原则。(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照行政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争议案件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18条规定就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还依据企业的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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