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6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