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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联系电话:****申请人诉*******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拖欠申请人货款,导致申请人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无力全额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请求贵院部分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等有关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指: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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