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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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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偿还风险的证据这种情形下的债务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如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濒临破产破产的危机时,就有可能不能偿还。因此需要搜集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另一方经营状况的,不论是书证也好,认定也罢,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都能够。 (二)证明另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本以逃避债务做法的证据债务人有意不偿还采取的手段很多,转移财产、抽逃资本就是债务人的常用手法。因此如果另一方有该做法的,债权人就要惹起足够重视,调查其财产可否足够清偿,转移财产的做法是不是出于恶意逃债的目的。 (三)证明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据丧失商业信誉,就可能不履行偿还义务,因此当事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就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本领的其他情形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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