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
另一方有权拒绝,全面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时间,但部分履行不损坏当事人利益的除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以避免或减少损失。适当履行是指履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论总公司和分公司有什么样的约定,一旦合同违约,总公司是法律责任主体,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先用资金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这样做是可以的,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来履行也是属于合法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只要是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履行其中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一般诉讼的主体是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切的后果。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5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