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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如下:(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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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1)对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令统一执行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3)对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除起诉;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监督。(5)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拘留中心、劳动改革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仅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党的纪律、政治纪律的,由有关机关处理。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侦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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