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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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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卫计委行政复议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弊端 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在其推行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系统由上而下,广泛地建立机构,完备人员,但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相应的弊端。 1.1独立性不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承担者,行政复议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能的日常工作难以脱离,独立性难以保持。并且实际履行行政复议的机构因为从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拥有独立的行政复议权。 1.2公正性不足首先,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本身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部分,其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难以保持中立不受影响;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要么是上级审查下级所作的行政行为,要么就由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其实质仍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并没有其他外部力量的介入,所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候很难保持自身的中立做到不偏不倚。并且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往往互有联系,“打招呼”“找关系”等屡见不鲜,公正性更是难以保持。 1.3专业性不足据统计,我国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1.8万多个,但地方三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仅有1532人,区县级人民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行政复议力量严重不足。另外,本就不充裕的行政复议力量因为政府部门的不同而被分散。而各个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各不相同,行政复议人员不仅要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还要对各部门本身的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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