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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市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节水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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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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