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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
1.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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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关产品的民事诉讼案件地域管辖,需要区分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产品侵权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产品购买者起诉产品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纠纷的实质是一种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这时,产品购买者就可以选择一家基层法院去起诉。至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要先看看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无约定,若存在这样的约定,约定的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则要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比如,采用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货物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若买卖关系存在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二)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三)检查项目: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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