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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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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对于“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含义,有以下几点:一是“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这种伤害既可以是职工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肇事所致;三是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应当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四是工伤认定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含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实践中,对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判断,必须要确立“合理时间”的标准。这是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职工是否是因“上下班”这一主观目的是其认定工伤的核心和前提,只有是为上班或者下班这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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