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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的赔偿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之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在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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