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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拖欠,包工头该找谁?

2025-02-05
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如果业主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且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农民工还可以要求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承包企业应对此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直接向工程承包企业要求工资,且不受未结清的工程款的限制。

相关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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