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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如果是事实离婚要就可以起诉到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而是一般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的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
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构成事实婚姻要求,可以提起离婚诉讼。1994年2月1日以后构成事实婚姻要求的,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不需要离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离婚的情况包括: 1、可以离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后办理离婚; 2、不可以离婚,但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3、不可以离婚,也不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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