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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每半年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
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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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随档存放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各类法律文书。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追查,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立即研究和组织、指导、督促司法所进行追查,书面通知公安分县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区县司法局还应立即书面通报其服刑监所,同时通知司法所出具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服刑监所收监执行。
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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