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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
事实婚姻目前应该算作同居关系,在分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有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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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老年人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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