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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传真件一般都是有效的。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传真可以有形地显示所包含的内容; 2、意思是真实的; 3、合同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
传真是合同书面形式之一,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我国《》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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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属于《》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律师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最后是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由法院认定。
1、传真的合同有效。 2、如合同上写明复印件有效,可直接一方盖章传真给另一方进行签约,或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合同。 3、有效的传真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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