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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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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如下: 1、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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